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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建筑业营改增您所关心的问题,都在这儿了!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/12/7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  一、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?

 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  建筑工程老项目,是指:

  (1)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;

  (2)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
  二、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?

  1、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,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费、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。

  2、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  甲供工程,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、材料、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。

  3、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  三、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?

  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,即3%。

 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,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。应纳税额计算公式:

  应纳税额=销售额X征收率(征收率为3%)

  四、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,如何纳税?

  一般纳税人跨县(市)提供建筑服务,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2%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,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
 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(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)跨县(市)提供服务,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,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
  五、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?

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,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,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%,第二抵扣比例为40%。

  取得不动产,包括以直接购买、接受捐赠、接受投资入股、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,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。

 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,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。

  六、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?

  单位以承包、承租、挂靠方式经营的,承包人、承租人、挂靠人(以下统称承包人)以发包人、出租人、被挂靠人(以下统称发包人)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,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。否则,以承包人为纳税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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